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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一體AI智能感知管理系統
一、介紹
全域空地一體AI智能感知管理系統基于物聯網、定制AI算法、大數據、5G通信技術為底座,依托無人機、無人機機巢、載荷設備、高精度定位等形成一個全自動的空中數據采集和事件處理系統,構建覆蓋全域的低空資源監管網絡,實現全時全域的精準感知和高效管理,實現全天候無人值守、事件快速響應的低空場景下高效平臺,為政府低空監管部門空域管理、飛行管控、企業服務提供全方位解決方案。依托該系統,一次飛行可賦能應急、交通、環境、城管、城建、水利、山林等多個業務部門,推動“低空+”多場景、新業態的落地實施。應用場景包括公安防控、應急指揮、醫療救援、林業巡檢、野外搜救、城市管理、河道安全、環境治理、綜合執法、鄉村振興、物流配送、農林噴灑、文旅推廣、航拍航測、新媒體宣傳等。
全域空地一體AI智能感知管理系統由感知層——空天地一體全域覆蓋的智能終端、網絡層——高速互聯的通信網絡、平臺層——數據融合與智能分析、應用層——多場景協同服務等組成的安全高效的空中交通體系,并通過政策支持和技術創新推動規模化應用。平臺協同感知,云端控制,高效多任務協同;精細化,智能化運營城市,構建應用場景的管理閉環,提供業務管理的全數據化;提供動態化數據采集,航線管理和低空空域態勢監測支撐體系;在城市級應用場景中可以實現城市上空飛行空域管控,飛行態勢監視,飛行計劃管理等,解決城市上空低空飛行器安全飛行問題,讓飛行器看得見、飛得穩、管得住;是低空經濟城市空中交通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賦能
全域空地一體AI智能感知管理系統的必要性——搶占新質?產?發展制?點;
全域空地一體AI智能感知管理系統的重要性——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的核?引擎;
全域空地一體AI智能感知管理系統的可?性——本地化賦能,社會經濟效益雙提升。
三、依據
1、政策法規依據:
(1)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2023 年 1 月 2 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
(3)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
(4) 《數字鄉村發展戰略綱要》;
(5)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2013-2020 年)》;
(6)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 號);
(7)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
(8)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 號;
(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 號;
(10)《“十四五”推進國家政務信息化規劃》發改高技〔2021〕1898 號;
(11)《“十四五”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工信部規〔2021〕179 號;
(12)《“十四五”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規劃》工信部規〔2021〕180號;
(13)《“十四五”智慧水利建設規劃》;
(14)《“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規劃》;
(15)《“十四五”鄉村綠化美化行動方案的通知》林生發〔2022〕104 號;
(16)《“十四五”林業草原保護發展規劃綱要》2021 年 08 月 19 日;
(17)《“十四五”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環監測〔2021〕117 號;
(18)《自然資源“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方案》;
(19)《“十四五”生態環境領域科技創新專項規劃》國科發社〔2022〕238號;
(20)《“十四五”全國農業農村科技發展規劃》農科教發〔2021〕13 號;
(21)《“十四五”全國漁業發展規劃》農漁發〔2021〕28 號;
(22)《“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規劃》文旅科教發〔2021〕39 號;
(23)《“十四五”交通領域科技創新規劃》交科技發〔2022〕31 號;
(24)《“十四五”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建標〔2022〕23 號;
(25)《“十四五”公共安全與防災減災科技創新專項規劃》國科發社〔2022〕246 號;
(26)《“十四五”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國減發〔2022〕1 號;
(27)《“十四五”全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安委辦〔2022〕8 號;
(28)《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十四五”工作方案》自然資辦發〔2022〕50 號;
(29)《推進資源型地區高質量發展“十四五”實施方案》發改振興〔2021〕1559 號。
2、技術依據
(1)《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
(2)《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 2020年版)》;
(3)《農業部關于推進農業農村大數據發展的實施意見》;
(4)《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
(6)《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
(7)《數字鄉村標準體系建設指南》T/DE 2-2021;
(8)《計算機軟件文檔編制規范》GB/T 8567-2006;
(9)《計算機軟件測試規范》GB/T 15532-2008;
(10) 《信息技術軟件生存周期過程配置管理》GB/T 20158-2006;
(11)《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GB 17859- 1999);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13)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條例》;
(14) 《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試評估技術指南》(GB/T36627-2018);
(15) 《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要求》(GB/T 28448-2019);
(16) 《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管理中心技術要求》(GB/T36958-2018);
(17) 《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
(18) 《信息技術大數據計算系統通用要求》(GB/T 38675- 2020);
(19) 《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漏洞管理規范》(GB/T 30276-2020);
(20) 《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 (GB/T28181-2016);
(21) 《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信息安全技術要求》(GB 35114-2017);
(22)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GB/T_21063.5-2007;
(23) 《信息技術服務分類與代碼》GB/T 29264-2012;
(24) 《信息技術云計算概述和詞匯》ISO/IEC 17789-2014;
(25) 《云計算服務協議參考框架》YDB 144-2014;
(26) 《信息安全技術云計算服務安全指南》GBT 31167-2014;
(27) 《信息安全技術云計算服務安全能力要求》GBT 31168-2014;
(28) 《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運維管理指南》GB/T 3662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