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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航空醫療救護聯合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北京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和《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探索完善醫療機構與通用航空運營單位間信息溝通、協同聯動機制,建立完善醫療機構開展航空醫療救護業務相關標準規范體系,充分發揮通用航空在醫療救護領域的作用,提升航空醫療救護體系和能力建設,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決定在部分地區開展航空醫療救護聯合試點工作?,F將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相關單位遵照執行。
試點期間,鼓勵非試點地區醫療機構結合實際,繼續廣泛開展航空醫療救護業務,向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改進相關工作的建議。
聯系人:中國民用航空局 徐勐、唐赫
電 話: 010-64091890、64092821
聯系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丁雯、王莉莉
電 話:010-68791885、68791778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3月14日
附件:航空醫療救護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航空醫療救護聯合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做好航空醫療救護聯合試點工作,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衛 生健康委員會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 一) 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 五位一體” 總體布局,協調推進“ 四個全面” 戰略布局,推進我國航空醫療救護體系建設,滿足人民群眾對優質醫療服務的迫切需要,促進我國 通用航空業與醫療救護事業的融合發展。
( 二) 基本原則
安全第一,提升服務。 堅守人民生命安全與飛行安全底線,嚴格落實衛生、民航相關法規、規定要求,規范業務流程和標準,提升救護效率和服務水平。
政府引導,合作創新。 政府部門搭建試點合作平臺,創新合作模式,整合各方資源,鼓勵醫療機構、通用航空運營單位與保險機構、社會力量等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合作。
試點探索, 形成規范。 選擇部分醫療機構開展試點, 及時調整、解決試點中發生的偏差和問題,形成相應標準規范體系,對可復制的試點經驗及時予以推廣。
( 三) 試點期限
從印發本方案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 四) 試點目標
試點結束時,試點醫療機構建立完善、高效的與通用航空運營 單位間信息溝通、協同聯動機制,為探索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醫療 機構開展航空醫療救護業務相關標準及規范體系奠定基礎。
( 五) 相關定義
航空醫療救護試點包括醫療急救與醫療轉運兩部分內容。 醫療急救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將病患者從事故或發病現場轉移至醫療機構的飛行活動。 航空器的運行應符合《 直升機醫療救援服務》( AC- 135- 68) 的要求。
醫療轉運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將傷病者從一個安全地點轉移到另一個安全地點的飛行活動。 航空器的運行應符合《小型航空器商業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CCAR- 135) 的要求。
二、醫療機構試點范圍
國家衛生健康委選取北京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為航空醫療救護聯合試點地區。 航空醫療救護聯合試點醫療機構名單見附件 1。
三、試點任務
各試點地區要認真組織實施,按照確保運營安全、業務流程規范、妥善應急處置的要求,推進航空醫療救護事業發展,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 一) 建立溝通機制。 各試點地區民航管理部門( 以下簡稱“ 民航部門”) 、衛生健康委( 以下簡稱“ 衛生部門”) 應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加強協同配合,暢通信息渠道;主動溝通有關部門,匯聚發展合力。
( 二) 強化安全運營。 參與試點的通用航空運營機構要嚴守安全底線,遵守相關規定,確保航空器及設施設備運行品質,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切實保障飛行安全。
( 三) 遵守醫療規范。 各試點醫療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航空醫療救護工作,加強人員培訓與管理,確保運送前科學評估、運送中有效銜接,規范開展醫療活動,切實保障運送病人的安全。 醫護人員相關要求見附件 2。
( 四) 提高服務效能。 統籌提高院前救護調度、通用航空服務、院前院內銜接,逐步完善航空醫療救護網絡,提升危急重癥救治效率,擴大航空醫療救護服務有效覆蓋范圍。
四、工作進度
( 一) 制定試點工作方案。 各試點地區民航部門應配合衛生部門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應急處置預案,細化 任務措施,明確時間節點與責任人。
( 二) 組織開展試點。 各試點地區應穩妥有序推進具體任務, 確保試點取得成果。 在試點過程中,試點醫療機構自由選擇通用航空企業開展合作。
( 三) 形成標準規范。 各試點地區民航部門應配合衛生部門結合試點工作實際,及時向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提出建立完善相關標準規范體系的工作建議。
( 四) 總結推廣經驗。 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總結、提煉可復制的試點經驗,并向全國予以推廣。
五、保障措施
( 一) 加強組織領導。 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試點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共同指導、督促各項試點工作的落實 推進。 各試點地區民航、衛生部門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精心組織實施試點方案。
( 二) 保障必要投入。 各試點地區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可以向相關通用航空企業購買服務,引導社會力量及保險機構參與合作, 保障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 三) 開展考核評估。 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每半年組織對試點工作的考核評估,并依據試點工作實績,對試點 范圍、內容等實施動態調整。
附件:1.航空醫療救護聯合試點醫療機構名單
2.航空醫療救護聯合試點工作相關標準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