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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飛機實施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訓練適用性評估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通用航空發展,逐步推進初級飛機的應用工作,同時確保飛行訓練的安全和質量,有序開展初級飛機用于飛行訓練的適用性評估工作,明確使用初級飛機實施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訓練的要求、標準和程序,近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發布《初級飛機實施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訓練適用性評估辦法》。本管理程序適用于按照CCAR-61部定義的初級飛機,擬實施飛機類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訓練的適用性評估工作。
《初級飛機實施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訓練適用性評估辦法》
1 背景和目的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筒稱CCAR-61部)中,針對駕駛員執照訓練目的和要求,將按照CCAR-23部審定為,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或通勤類飛機和按照CCAR-25部審定為運輸類飛機以外經審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定義為初級飛機。
根據中國民航適航審定規則,除CCAR-23部和CCAR-25部審定的飛機類別外,還規定了初級類飛機(AC-21-AA-2009-37)、甚輕型飛機(AC-21-AA-2009-05R1)、超輕型飛機(AC-21-06)以及輕型運動飛機(AC-21-AA-2015-25R1)的適航審定標準。
為明確概念,避免混淆,本管理程序所述的初級飛機包括上述初級類、甚輕型、超輕型和輕型運動等輕小型飛機。
近年來,隨著輕小型飛機型號設計的優化、制造工藝的進步以及飛機材料的改進,越來越多電子化集成度高、飛行性能優越的輕小型飛機型號在通用航空市場相繼出現。為激發我國通用航空產業潛能,促進國產航空器制造業和飛行訓練的發展,民航局自2018年起允許使用初級飛機進行私用駕駛員執照飛行訓練,大幅拓寬了私照訓練使用機型范圍,目前整體運行狀況良好。
為進一步促進通用航空發展,逐步推進初級飛機的應用工作,同時確保飛行訓練的安全和質量,有序開展初級飛機用于飛行訓練的適用性評估工作,明確使用初級飛機實施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訓練的要求、標準和程序,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管理程序適用于按照CCAR-61部定義的初級飛機,擬實施飛機類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訓練的適用性評估工作。其中,實施運動駕駛員執照和私用駕裝員執照訓練使用的初級飛機,不適用于本管理程序。
由于面向CCAR-121部運行的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和飛機類別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課程的訓練質量直接關系運輸航空安全,故此類課程的所有訓練階段仍需使用飛機進行訓練,不適用于本管理程序。
3 參考文件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部)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3部)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部)《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部)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CCAR-141部)
4 一般要求
4.1基本條件
擬實施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訓練的初級飛機,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構型要求
(1)具備前三點式起落架。(2)具備可收放式襟翼。(3)具備封閉式駕駛艙。
(4)具有至少兩個左右布局的駕駛員座位,并且具有發動機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這些操縱裝置應當位于從兩個駕駛員座位處均能進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5)至少在兩個駕駛員座位上有足夠的視野,使得每個駕駛員都能夠進行安全操作。
2.性能要求
(1)最大起飛重量不小于500公斤。(2)最大有效載荷不小于200公斤。
注:有效載荷是指飛行員、乘客、行李、可用燃油和可更換滑油的重量。其計算方法為最大全重減去基本空機重量。
(3)最大航程不小于700公里。(4)最大續航時間不小于4小時。
(5)75%最大連續功率對應的巡航速度不小于95海里/小時(真空速)。
(6)最大演示側風限制不小于7米/秒。
4.2評估要求
1.對于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訓練,如按照目視飛行規則或儀表飛行規則運行,則擬使用的初級飛機應當滿足中國民航適航管理部門批準的相應機型運行限制要求;如只按照模擬儀表飛行規則運行,則擬使用的初級飛機應當安裝相應儀表設備并確保工作正常,而無需具有適航審定的儀表飛行規則運行能力。
2.擬用于晝間訓練的初級飛機應通過本管理程序初級飛機適用性文件評估和晝間訓練飛行評估。
3.擬用于夜間訓練的初級飛機除滿足本管理程序晝間訓練種類的要求外,還應通過夜間訓練飛行評估。
4.擬用于儀表等級訓練的初級飛機除滿足本管理程序晝間訓練種類的要求外,還應通過儀表等級訓練飛行評估。
5.通過評估的初級飛機,根據評估適用種類,可用于除螺旋科目外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儀表等級訓練檢查和考試。
6.未通過評估的初級飛機不得實施任何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訓練、檢查和考試。
7.飛行評估過程中所產生的初級飛機運行費用和發生意外導致的損失由相應制造廠家志愿者承擔。
5 評估程序
5.1政策咨詢
有意開展初級飛機適用性評估的制造廠家,可以向民航局飛標司咨詢有關初級飛機適用性評估的標準和程序,獲取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
5.2評估請求
對于每個擬開展適用性評估的初級飛機型號,由相應的制造廠家自愿向民航局飛標司提出評估請求,填寫初級飛機適用性評估請求單(詳見附件1),并提供相應機型型號合格/認可證明材料(含數據單)。
5.3文件評估
民航局飛標司收到制造廠家提供的相應材料后,確認材料是否完整,并指定相應的初級飛機適用性評估專家進行文件評估。
文件評估應根據本管理程序第4.1款的要求評估初級飛機的構型和性能符合性,完成初級飛機適用性文件評估工作單(詳見附伴2)。
5.4飛行評估
通過文件評估后,由制造廠家指定的飛行員擔任機長,配合民航局飛標司指定的評估專家共同實施飛行評估。制造廠家指定的飛行員應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并具有與評估機型相應的類別和級別等級。
飛行評估應根據本管理程序第4.2款的要求和請求的適用種類評估初級飛機的飛行科目符合性,完成初級飛機適用性飛行評估工作單(詳見附件3)。
5.5確認和公布
民航局飛標司根據評估專家提交的評估報告和評估工作單,確認評估結論。
對于通過評估的初級飛機制造廠家和型號信息清單,及其評估適用種類將公布在民航局飛標司飛行員信息咨詢網站(htp:/pilot.caac.gov.cn),并根據評估工作進展進行不定期更新。
6 施行日期
本管理程序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