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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A分部 總則
B分部 體檢合格證
C分部 Ⅰ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D分部 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E分部 Ⅲ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F分部 Ⅳ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G分部 罰則
H分部 附則
A分部 總則
67.1〔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證民用航空人員的身體狀況符合行使相關執照權利和飛行安全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67.3〔適用范圍〕
本規則規定了民用航空人員的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的申請、頒發程序以及體檢合格證的效力。
67.5〔機構與職責〕
(a)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航空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有關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對體檢合格證的申請、審核、頒發和體檢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b)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管理機構)航空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所轄地區航空人員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的審核、體檢合格證的頒發,并對體檢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67.7〔體檢合格證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隨身攜帶依照本規則取得的有效體檢合格證,不得行使本規則67.17規定的各類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偽造體檢合格證。
67.9〔定義〕
本規則使用如下定義:
(a)局方是指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機構的航空衛生職能部門。
(b)航空人員是指下列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人員:
(1)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乘務員、航空安全員;
(2)空中交通管制員;
(3)飛行簽派員。
(C)航空人員體檢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是指民航總局、地區管理機構的體檢機構和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
(d)體檢文書是指由民航總局統一印制的航空人員體檢鑒定表(以下簡稱體檢表)、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和體檢鑒定結論通知書等。
(e)醫學資料是指與航空人員體檢鑒定有關的住院記錄、門診記錄、會診記錄、醫學檢查結果報告和身體狀況證明等。
(f)體檢合格證是指局方頒發的,表明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的身體狀況符合本規則相應醫學標準的證明文件。
67.11〔費用〕
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體檢鑒定和辦理體檢合格證的相關費用。
B分部 體檢合格證
67.13〔按本規則頒發的體檢合格證種類〕
對符合本規則相應醫學標準的體檢合格證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下列種類的體檢合格證:
(1)Ⅰ級體檢合格證;
(2)Ⅱ級體檢合格證;
(3)Ⅲ級體檢合格證,包括Ⅲa、Ⅲb級體檢合格證;
(4)Ⅳ級體檢合格證,包括Ⅳa、Ⅳb級體檢合格證。
67.15〔臨時體檢合格證〕
(a)經體檢機構按本規則的醫學標準進行體檢鑒定且鑒定結論為合格的更新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人,在等待局方對其頒發體檢合格證時,可由體檢機構頒發相應級別的臨時體檢合格證。臨時體檢合格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臨時體檢合格證失效:
(1)收到局方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2)臨時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滿;
(3)收到局方拒發體檢合格證通知。
67.17〔體檢合格證的適用范圍〕
(a)航空人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取得下列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Ⅰ級體檢合格證:
(1)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2)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執照;
(3)領航員執照和領航學員合格證;
(4)飛行機械員執照和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
(b)航空人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取得下列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Ⅱ級體檢合格證或Ⅰ級體檢合格證:
(1)飛行通信員執照和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
(2)初級飛機、滑翔機和輕于空氣的航空器商用駕駛員執照;
(3)私用駕駛員執照。
(C)以培養航線運輸駕駛員或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為目標的學生駕駛員在申請執照時或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Ⅰ級體檢合格證;其他學生駕駛員在申請執照時或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Ⅱ級體檢合格證或Ⅰ級體檢合格證。
(d)機場塔臺管制員、進近管制員、區域管制員、進近(監視)雷達管制員、進近(精密)雷達管制員、區域(監視)雷達管制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Ⅲa級體檢合格證;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管制員、地區管理局調度室管制員、總局調度室管制員和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Ⅲb級體檢合格證或Ⅲa級體檢合格證。
(e)乘務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持有Ⅳa級體檢合格證;航空安全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Ⅳb級體檢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