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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服務代理人危險品航空運輸備案管理辦法
咨詢通告
編號:AC- 276-TR-2014-01
下發日期:2014 年 1 月 24 日
地面服務代理人危險品航空運輸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面服務代理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相關活動,明確地面服務代理人危險品航空運輸備案管理要求,保證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CCAR-276-R1”)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的與經營人簽訂地面服務代理協議,代表經營人從事各項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地面服務代理人。
第三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地面服務代理人的備案管理工作,依據職責對轄區內經備案的地面服務代理人從事的與危險品航空運輸相關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備案主體
第四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無論是否向經營人提供危險品航空運輸地面服務,均應當向提供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辦理備案。
第五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在不同地區管理局所轄的機場提供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應當分別向不同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辦理備案。
第六條 經營人、機場或其他企業下屬提供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子公司,應當以子公司名義向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辦理備案;經營人、機場或其他企業下屬提供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應當以其法人公司名義向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辦理備案。
第七條 經營人為自身提供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如不為其他經營人提供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無需辦理備案。
第八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將地面服務代理協議中的部分服務項目委托給分包商的,分包商提供的服務視為地面服務代理人提供服務的一部分,分包商無需辦理備案,但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對分包商提供的服務和分包商人員的危險品培訓負責。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九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辦理備案前,應當填寫《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表》或《非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表》(見附錄一和附錄二,以下統稱《備案表》)。《備案表》可以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局政府網站(http://www.caac.gov.cn)下載,或到地區管理局、監管局領取。
第十條 提供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地面服務代理人(以下簡稱“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時,應當向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 《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表》;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危險品培訓大綱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四) 危險品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和具體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 防止貨郵行李中隱含危險品的措施、危險品保安措施、危險品收運、存儲、分離、隔離、裝載管理要求和場地說明以及危險品地面應急程序、措施。
第十一條 不提供危險品貨物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地面服務代理人(以下簡稱“非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時,應當向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 《非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表》;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危險品培訓大綱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 危險品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和具體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 防止貨郵、行李中隱含危險品的措施和危險品地面應急程序、措施。
第十二條 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地面服務代理人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備案手續,記錄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信息、保存備案材料并將地面服務代理人相關信息對外公布。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在辦理備案后與經營人簽訂 CCAR-276-R1 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危險品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協議。
危險品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協議應明確危險品收運、倉儲、裝載、配載、檢查和污染清除、危險品航空運輸信息提供等事項的代理范圍及要求,防止貨郵行李中隱含危險品和危險品地面應急等方面的要求。此協議可以是整體地面服務代理協議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獨立的協議。
第十四條 非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在辦理備案后與經營人簽訂 CCAR-276-R1 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內容的地面服務代理協議。
協議必須明確防止貨郵行李中隱含危險品和危險品地面應急方面的要求。此協議可以是整體地面服務代理協議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獨立的協議。
第十五條 經備案的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按照備案材料要求開展危險品航空運輸相關業務。
第十六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辦理備案時提交的備案材料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將變更后備案材料報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備案, 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應當通知地面服務代理人其備案失效并取消對外公布的備案信息。
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變更后的備案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備案變更手續并對外公布。
第十七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辦理備案時提交的備案材料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符合CCAR-276-R1 和《技術細則》規定,一經發現, 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應當通知地面服務代理人其備案失效并取消對外公布的備案信息。
第十八條 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發現地面服務代理人未按照CCAR-276-R1、《技術細則》和備案材料要求開展航空運輸地面服務業務的,應當責令該地面服務代理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當通知地面服務代理人其備案失效并取消對外公布的備案信息。
第十九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收到備案失效通知后,仍向經營人提供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按照 CCAR-276-R1 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在收到備案失效通知之日告知經營人。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取消地面服務代理人對外公布備案信息后,經營人仍委托該地面服務代理人提供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按照CCAR-276-R1 相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錄一: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表
附錄二:非危險品地面服務代理人備案表
上一條:危險品訓練機構管理辦法